常年期第六主日

主曆2017年2月12日


課程公告

《格林多後書》/林思川神父導讀

時間:2/14(週二晚上 7:30~9:00)

地點:主徒會牧靈中心二樓(地址:台北市林森北路73號)

費用:自由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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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期第六主日

林思川神父執筆

更大的義德

【福音:瑪五17-37】

17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 18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 19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人,在天國裡,他將稱為最小的;但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裡將稱為大的。 20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決進不了天國。

21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 22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傻子」,就要受議會的裁判;誰若說「瘋子」,就要受火獄的罰。 23所以,你若在祭壇前,要獻你的禮物時,在那裡想起你的弟兄有什麼怨你的事, 24就把你的禮物留在那裡,留在祭壇前,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 25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交與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你投在獄裡。 26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決不能從那裡出來。

27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 28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 29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剜出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裡,為你更好; 30若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裡,為你更好。

31又說過:『誰若休妻,就該給她休書。』 32我卻給你們說: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姦污;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

33你們又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 34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不可指天,因為天是天主的寶座; 35不可指地,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不可指耶路撒冷,因為她是大王的城市;36也不可指你的頭發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 37你們的話該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

經文脈絡

瑪五17-48的內容在「山中聖訓」中是一個完整的單元,講論「更大的義德」。由於篇幅頗大,教會邀請信友們分別在這個主日和下個主日的感恩禮儀中聆聽,這個主日選讀瑪五17-37,下個主日則繼續瑪五38-48的內容。

耶穌在這段講話中,首先整體性地宣告自己對於法律的態度(瑪五17-19),接著連續具體地舉出六個例子,說明什麼是「更大的義德」(瑪五20-48),講述的方式則是採取一種「反論」的形式:「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 …… 我卻對你們說 …… 」

耶穌對法律的態度(17-19)

法律和先知並沒有因為耶穌的來到而失效,相反的,所有法律,不論大小,都必須「成全」,但是必須以一種新的方式使之圓滿實現,這裡所強調的是具體的行動!

1.「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17)

耶穌用這句話更正人們對祂的誤解(參閱:十34)。真正的重點是「耶穌的來臨」,耶穌是決定一切的關鍵。祂告訴信仰團體,祂不但尊重法律與先知,更要使之達於成全。方法是要求人人遵守法律和先知的教導,但不只是按文字,而更是按法律原本的精神,也就是必須按照耶穌方式理解並實現「法律與先知」。

2.「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18)

這句話以更強的語氣重複前一句的肯定。此處所謂的「一撇或一畫」在希臘原文是jota,這是希臘字母中「最小的字母」!這是以一種極度生動而且誇張的方式強調,法律的有效性和這個世界一樣。由於這是耶穌說出這樣的話,顯示祂的話有一樣的效果(二四35:「天地要過去,但是我的話,絕不會過去。」)

3.「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人,在天國裡,他將稱為最小的;但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裡將稱為大的。」(19)

這節經文一開始的「所以」,顯示這是耶穌前兩句話的結論。耶穌用「最小者」與「最大者」這樣的鮮明對比,說明遵守與不遵守法律將導致的不同結局。這裡的「小」與「大」是生動的圖像性語言,其實就是表達被排除在天國之外與進入天國的不同情況。經文強調,在天國中「行為」與「教導」並重:誰若言行一致,遵守並教導法律,就必得進入天國;反之,便將被排拒於天國之外。

4.綜合反省

耶穌這段對比強烈的言論,反映出猶太基督徒對法律的理解。我們當然不能誤認為,耶穌贊同每一個法律細節,祂是提出警告,基督徒不可任意將古老天主子民法律從中排除。此外,由於人的緣故,很容易使遵守法律變成形式主義,因此舊約的先知們多次對法律提出批判,耶穌也一樣提出批判。接下去的經文就是更具體的表達耶穌關於法律的批判。

「更大的義德」

1.「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決進不了天國。」(20)

這節經文是一個標題性的引言,說明整段經文的主題是「更大的義德」。經師和法利塞人在耶穌前後的時代,一直被視為義德的標準,耶穌卻強調進入天國的條件是,必須有超越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這句話在當時的人聽來,相當匪夷所思,於是耶穌以「反論」的方式舉出六個例子更進一步地說明(21-48

這裡是福音中第一次出現「進入天國」這樣的表達,作者將猶太傳統中進入「福地」,以及後來進入「聖殿」的圖像,繼續引伸轉變成這個進入「天國」的概念。下面的論述都是以對比的方式說明「有於天國」和「無於天國」的情況或條件。

2.反論(20-48)

耶穌舉的六個例子都以相同的對比方式呈現:「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 …… 我卻對你們說 …… 」。前半段「對古人說」的內容根本上來自梅瑟的法律 十句話 或後人對法律的詮釋;後半段則是耶穌提出的「新」的詮釋。耶穌說話時以「我卻對你們說」的形式開始,顯示出祂「權威」(參閱:七29),而這裡的「你們」,在經文中當然是指當時的聽眾,但是在瑪竇寫作時心中所想的則更是表達一個特殊的團體,也就是門徒(基督徒)的團體。這個關係是瞭解這整段經文的基礎。

3.第一個例子:發怒與和好(21-26)

第一個例子以梅瑟法律中「不可殺人」的禁令出發,討論弟兄團體內彼此間的關係,耶穌的教導遠超過「不可殺人」,而是要求不對弟兄發怒(21-22)、與弟兄和好(23-24)、不可與弟兄興訟(25-26)。

(1)「猶太法庭」只判斷罪的嚴重性,因此絕對禁止殺人;然而,耶穌卻指出天主的審判卻更根本地指向一切可能傷害「弟兄團體」的根本因素:發怒、責罵、諷斥 …… 這些內在因素是造成一切罪惡與傷害的根本原因,因此基督徒都必須完全避免。

(2)耶穌並非只是消極的禁止發怒,而更積極地要求採取正確的行動:弟兄們必須與對手甚至仇敵和好!沒有與弟兄和好,就不可能進入與天主共融的情境。這段經文特別引人注意的地方是,耶穌在教導中根本不討論「對手」是否有錯!因此基督徒只要發現「你的弟兄有事反對你」,就有義務主動與弟兄和好。耶穌生動地舉出一個前往聖殿祭獻的情境做為例子,更凸顯祂的核心教導:天主「喜歡仁愛勝過祭獻」(瑪九13;十二7

(3)福音故事中的例子顯示出逐步升高的情境,耶穌的講話從「禮儀崇拜」提升到「法庭訴訟」,但是要求卻是一樣的,弟兄之間絕對不應彼此興訟,而且更該相互和好,因為「愛德」超越一切。

4.第二個例子:姦淫和誘惑(27-30)

(1)第二個例子是家庭關係的領域,也就是今日所謂的「兩性關係」。耶穌教導的出發點是梅瑟法律規定的「不可姦淫」,但祂卻更指出這種罪惡並非只在於外在的姦淫罪行,行為已經是「結果」,因此耶穌要求保護內心思想的潔淨,才能真正從根本杜絕罪源(27-28)。

(2)接著耶穌再次以生動的例子說明祂的教導(29-30):任何可能引發罪惡的因素,都應該立刻消除,即使造成身體的傷害亦不足為惜,因為罪惡將導致地獄永罰。耶穌以終極關懷教導人如何面對倫理抉擇:永福的價值遠勝於暫時的慾樂!

5.第三個例子:禁止「離婚」(31-32)

第三個例子討論婚姻關係。猶太傳統中婚姻關係的結束除了死亡外,就是男人給自己的妻子開立「休書」。傳統猶太社會中,並沒有「離婚」這個詞彙;今日教會的用語中,嚴格而言也不存在,只是一種直接借用自民法的通俗表達方式。

我們這裡不深入猶太人關於婚姻的細節討論!耶穌「禁止離婚」的命令建基於天主關於婚姻的神聖旨意,不考慮現世生活中具體的實踐問題。這其實是整個山中聖訓的根本基礎,也是造成今日的我們產生瞭解困難的根本「問題」。

6.第四個例子:禁止發誓(33-37)

第四個例子討論關於「發誓」的問題。

(1)整個討論的出發點「不可發虛誓」(33),並不是直接來自於「十句話」(參閱:出二十7),而更是出自肋十九12。「許願、還願」在猶太傳統中是常見的現象,而且總是和呼求雅威緊密相連,誓願在宗教意義上的基礎是雅威也指著自己發誓(創二二16;出二二13等)、祝福或詛咒。

(2)耶穌首先清楚明確地教導「絕對」禁止發誓(34-35),同時說明這個禁令所根據的兩個理由。第一個理由是基於天主的絕對性,上天下地所有的一切都屬於祂(依六六1),因此不可指著天主發誓;第二個理由則是由於人本身的不可靠,人對自己的生命根本無能為力,當然更不能指著人發誓。最後,耶穌提出「積極的命令」作為結論:「是就說是,非就說非」(37)!

(3)綜合反省:事實上,禁止發誓的命令在實際生活中難以實現,連保祿也常以天主的名發誓(例:格後一23)。耶穌是在天國的幅度下提出教導:天國是天主以真理與信實治理的國度,在其中生活的信仰團體成員也應該如此彼此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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