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6

四旬期第五主日

主曆2025年4月6日


最新消息

聖地在華辦事處懇請大家「聖週五慷慨為聖地捐款」

各位親愛的弟兄姊妹,願主基督賜給您們平安與喜樂!

    過去這兩、三年對所有生活在聖地的人都是極為艱難的經驗。許多戰爭衝突不僅帶來死亡、毀壞,更使本來應有兄弟關係的國家與人民變成彼此仇恨。許多家庭不但失去工作,還得掙扎著為孩子們支付學費、為心愛的人支付醫藥費。青年男女不得不延後他們建立家庭與給世界帶來新生命的夢想。

在這個情況中,聖地的方濟會士更努力與現實情況奮鬥,盡力支付教師以及各朝聖處所工作人員薪資,而持續不止的戰爭也使各樣生活花費變得更為昂貴。不過,我們衷心感謝天主的眷顧,使我們得到普世所有基督徒休戚與共的關懷與支持,才使我們得以面對各種經濟相關的問題。

因此聖地的方濟會兄弟們感受到,更需要持續地聯繫各地關心聖地的信友們,懇請大家繼續以祈禱、勇敢地前往聖地朝聖、並按每人的可能性提供直接的經濟支援來支持他們。相信天主一定會記得您們所做的一切,並賜予百倍的賞報。

今年的耶穌受難日,聖週星期五,全球基督徒為聖地捐款的日子又將來臨,懇請大家想起聖地、想起聖地的基督徒,懇請大家慷慨幫助。教宗也再次呼籲普世教會為聖地捐款,並鼓勵大家相信「施予比領受更為有福」(宗二十35)。

因著奉獻給聖地的捐款,當地的教會服務人員才能夠繼續照顧聖地所有聖所,使之成為祈禱之所;才能歡迎當地的信友與來自世界各地的朝聖者;才能發展各種教育工作(學校)、社會工作(醫院、診療所、長照機構等)、人性關懷工作(外籍勞工、難民庇護所等)。

懇請大家慷慨地、喜樂地、按照您們的心意捐款。聖地的方濟會士將竭盡心力成為管道,將您們的善意、關懷、無私的愛傳遞給聖地所有需要的人。並為大家獻上我們衷心的祝禱:

祈求為我們死而復活的耶穌基督賞賜大家復活的喜樂與平安!

方濟會聖地在華辦事處

 林思川神父 敬上

課程消息

DM 2025John

課程公告

new2【聖經講座】《若望福音》/ 林思川神父導讀 

時間:新課程 4/15 (二)開課

 週二晚上 7:15 ~ 8:30 六樓教室上課;

   晚上 6:40 ~ 7:10 一樓聖堂晚禱日課;(學員敬請留意群組上課通知)

地點:南港耶穌聖心堂(成德堂)六樓教室

地址:忠孝東路六段114號(近捷運捷運板南線後山埤站3號出口,步行約5分鐘。)

費用:自由奉獻

備註:歡迎新舊學員參加,無需報名,因門禁管制請準時入場。詳細資訊請來電02-23112042或來信該 Email 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郵件外掛保護。要顯示它需要在瀏覽器中啓用 JavaScript。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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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旬期第五主日

林思川神父執筆

憐憫淫婦

福音:若八1-11

1耶穌上了橄欖山。 2清晨他又來到聖殿,眾百姓都到他跟前來,他便坐下教訓他們。 3那時,經師和法利塞人帶來了一個犯姦淫時被捉住的婦人,叫她站在中間, 4便向耶穌說:「師傅!這婦人是正在犯姦淫時被捉住的, 5在法律上,梅瑟命令我們該用石頭砸死這樣的婦人;可是,你說什麼呢?」 6他們說這話,是要試探耶穌,好能控告他;耶穌卻彎下身去,用指頭在地上畫字。 7因為他們不斷地追問,他便直起身來,向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沒有罪,先向她投石罷!」 8他又彎下身去,在地上寫字。 9他們一聽這話,就從年老的開始到年幼的,一個一個地都溜走了,只留下耶穌一人和站在那裡的婦人。 10耶穌遂直起身來向她說:「婦人!他們在那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 11她說:「主!沒有人。」耶穌向她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

經文分析

這個主日的福音選讀跳出路加福音的循環,選自若望福音中著名的「憐憫淫婦」的故事(若八1-11)。但是,大多數的學者都認為這段經文不屬於最原始的若望福音,而是後人編輯加入的,因為這段經文的內容和語言形式,都與若望福音其他的部分非常不同。雖然如此,它也被教會接納為聖經正典的一部分,而且其內容非常深刻地描述了天主的仁慈。

這是一個非常生動的故事,其中的角色互換非常頻繁。基本上故事可以分成三個部分,首先是控告淫婦(八1-6a),其次是耶穌戰勝控訴者(6b-9a),最後是耶穌寬恕淫婦(9b-11)。

控訴淫婦

故事的開始敘述耶穌正在聖殿教導百姓的時候,有一些經師和法利塞人帶來的一個女人,並且在耶穌前控訴:「師傅!這個婦人是正在犯姦淫時被抓到的」(4)。猶太法律對於通姦罪有清楚的規定,懲罰非常嚴厲:「若人與一有夫之婦通姦,即與鄰友之妻通姦,奸夫奸婦應一律處死。」(肋二十10;申二二22)申二二23-24更明白規定:如果這個女人已經與人訂婚,那麼犯姦淫的二人應當被「領到城門口,用石頭砸死他們。」法利塞人和經師們一方面提醒耶穌這個傳統的法律規定(5),另一方面卻完全不提那犯姦淫的男人,已經使人懷疑他們別有居心。從經文敘述看來,這個婦女尚未接受猶太法庭審判定罪(參閱:若八10)。

「左右為難」的陷阱

法利塞人和經師詢問耶穌「該如何處置這個女人?」這個問題是整個故事的真正的關鍵。福音作者清楚地指出法利塞人和經師們心懷詭詐:「他們說這話,是要試探耶穌,好能控告他。」(6)他們的企圖在於使耶穌陷入一個兩難的情況:如果耶穌為這個婦女說情,那麼祂就違抗法律;如果祂判定這女人該死,那麼祂就是相反自己一再宣講的仁慈與寬恕,祂的福音喜訊就變成了虛偽的空談。

耶穌掌控主權

面對這個情況「耶穌卻彎下身去,用指頭在地上寫字」,這個反應顯示耶穌完全掌握自主權,似乎完全不願理會那些控訴者。我們當然也可以探討,到底耶穌的這個姿態只是為了拖延時間?或者含有更深的意義?有些學者認為這裡影射耶肋米亞先知書的話:「上主,以色列的希望!凡離棄你的必要蒙羞,上主,凡遠離你的必被紀錄在地上。」(耶十七13)如果真是如此,那麼耶穌就是暗示天主才是一切人的審判者。此外,有些聖經抄本在這裡加上一些經文,指出耶穌「在地上寫下每個人的罪過」,這當然是由故事稍後的發展所引出來的靈感。

誰沒有罪?

由於這些宗教領袖們不肯罷休,一再逼迫耶穌表態,耶穌遂站起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沒有罪,先向他投石吧!」(7)申十七7規定,處罰犯人的時候「見證人應該首先下手」。然而耶穌卻非常明白的設下一個條件,只有那「沒有罪的人」才可以扔下石頭。事實上,世上完全無罪的人只有一位,就是耶穌自己(參閱:若八46)。在場的人聽了耶穌的話後,「就從年老的開始到年幼的,一個一個地都溜走了。」這個生動的描述所表達的應該並不只是「年紀越大、犯罪越多」,而是也反應一個猶太傳統智慧文學的一個信念:年長者的人應該比較具有智慧,能夠先發現自己有罪。

耶穌(天主)的寬恕

最後,只剩下兩個人留在現場:罪婦和耶穌  ─  唯一有權力判斷罪人的那一位。耶穌問那女人說:「婦人!他們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耶穌提出這個問題,目的並不只是要這個女人認罪,而是說明一個普遍的真實情況:所有的人都是罪人!(因為所有的人都離開了)。因此,耶穌對這個婦女說:「去吧,我也不定你的罪」,也並不只是寬恕她一人而已;這個寬恕事實上是一個生動而具體的例子,說明一切人都需要天主的寬恕,而天主也的確願意寬恕每一個人。

這個婦女不僅得到罪赦,也同時得到一個恩賜和使命,她必須開始一個新的生活、一個沒有罪的生活:「去吧!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

綜合反省

「憐憫淫婦」的故事顯示耶穌能夠促使一個人悔改,展開新的生命,因此我們可以想像這個故事在福傳宣講的過程當中,應該是常被講述的著名例子。另一方面,這個故事給我們指出生命力量的根源,面對天主我們都是罪人,我們都依靠祂的仁慈寬恕而生活。最後這個故事也教導我們瞭解如何與弟兄姊妹一起生活:「你們不要判斷人,免得你們受判斷!」(瑪七1)如果一個人真能意識到自己的罪過,他便難以判斷他人(參閱:路六37)。

耶穌是教導真理的老師,也是仁慈的釋放者、正義的法官。耶穌能夠正確的面對控訴者,也非常仁慈的釋放被指控的人,使之不僅能脫離控訴他的人,更能脫離他自己不善的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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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瑟的腳印

第三章 制訂法律的立法者

第三節 法律條文(續)

葛林培格說,在其他的法典裡,國君自稱握有實際的權力;例如漢謨拉比自命為「正義之君」,並訓示其人民說:「你們必須注意『我的』寶貴訊告。」至於梅瑟的約法(其實全部聖經也都如此),關於法律超然的思想,卻似乎用一種完全不同的語氣來表達的。「在聖經裡,天主不僅是維護正義,或給人宣講真理,而且祂也是法律的根源:法律就是表明祂的旨意。」

葛林培格教授又說:「在刑法方面,由於一切的法律都來自天主,所以犯法也就是犯罪作惡,違反天主的旨意。」

從此在以色列人和近東地區其他民族的法律之間,產生了極大的差別,且「反映在不同的評價基準上」。葛氏指明說,依照聖經的法典,犯法是一件「絕對的惡事」;因此,處罰必須只與這個原則相符。至於在其他民族的法典裡,犯罪應受的處罰,係視一國的政治和經濟的需要而定。為此,某些偷盜的罪刑,應受死刑的處分,而殺人卻可以依照喪失的生命,而科以經濟上的賠償。舉例來說,依照上述的刑法(紀元前十四世紀至十一世紀),一個殺人的凶手,「可以被判處以別人來賠償,如賠償一名奴隸、一個兒子、一個妻子、一個兄弟……。這樣,可以『把血洗去』,或使被害者『化惡為善』,如同上述人所說的。

希太人的刑法,也有同樣的規定:殺人的凶手,必須『賠償』被殺的人,按照遇害者的身份和殺傷的程度,而『交出』應該賠償的人。這種解決糾紛的辦法,目的是想彌補殺戮所早成的虧缺,並使國家在損失一人之後,仍能如前一樣強固。」

「把人的生命視作一種可以替代的經濟價值」,並把「殺人這種不道德的罪刑」,屬於國家經濟的需要之下,這樣的思想,「與聖經的法律大相逕庭」;因為聖經的法律,視人的生命為唯一至高的價值,「不是其他價值所能及的。人的生命,可以用金錢或其他的財物來評估……這樣的思想,是被聖經所揚棄的。任何物質的賠償,都被拒絕了。殺人的罪過重大無比;因為被殺害的生命,不是以價值所能估計的……」

(事實上,聖經以後的猶太法律,對這個問題,深感困擾。不過,它在解決這個難題時,大多數並沒有隨從其他民族的法律,以罰鍰來取代死刑,卻給審判殺人案件時,制定了許多繁瑣而硬性的條件,為能判處罪犯死刑。正如葛林培格所說的,這些規定,顯示猶太的法律,過度關切「被告的生命,……以致事實上竟然不可能處決一個殺人的兇手」。)

「對人生命的這種觀念,當然產生決然不同的後果:既然人的生命無價可計,所以殺害它就應受死刑的處分。然而,這種不同的觀念,也不應該使我們不會評估法律所想容有的價值。」

在另一方面,葛林培格說,不管是亞述刑法也好,或是漢謨拉比法典也好,二者都「對侵害財物的罪行,定有死刑的處分。在巴比倫,誰若侵入人居,……偷竊別人的財物,應受死刑的懲罰。亞述刑法,對一個偷竊丈夫財物的妻子,也處以死刑。由此看來,聖經法典,處罰一切侵害財產的罪行時所表顯得寬大,的確令人震驚。沒有一種損人財物的罪,應受死刑的處分。」

(敬請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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