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子民曾在曠野中流徙四十年,其間梅瑟在西乃山上度過四十晝夜,而領受天主與人訂立的盟約 ─ 「十句話」。以民在歷經四十年曠野中的考驗與試探之後,成長為一個讚頌與朝拜天主的強大團體,最後終能佔領上主許諾的福地。耶穌基督也曾在曠野中受魔鬼試探四十晝夜,為祂的公開生活做了最佳的準備。耶穌光榮復活後,在升天前四十天之久和門徒們一起生活往來,堅定其對復活的信仰,準備他們領受聖神恩寵的澆灌。
因此,在梵二會議閉幕屆滿四十週年之時,身為台灣地區教會唯一的神學培育機構 ─ 輔大神學院 ─ 特別以神學研習會的方式加以慶祝,當然極為恰當。敝人深感榮幸受邀以「啟示憲章」為核心向各位先進做專題報告。我願意從一個有趣的教學經驗開始:
2. 一個爭論不休的神學難題
敝人在神學院講授「新約詮釋」課程雖然才短短數年,卻已多次經驗到,同學們常常因為某些釋經意見似乎和教會教導有些衝突時而深感困惑。大多數學生很自然地以自己所認為的「教義」對某些釋經意見提出質疑,認為教會的教導高於聖經。然而讓我們看看「啟示憲章」如何說:
「…… 教會的訓導權,並不在天主的言語之上,而是為天主的言語服務。教會訓導權所教導的,僅是由傳授而來的;原來她是謹遵主命,並藉聖神的默佑,虔敬地聽取、善加護守、並忠實地陳述天主的言語。凡她因天主的啟示所公佈為當信的一切,都是由一個信德的寶庫所吸取的。」(DV10)
這裡所引用的經文清楚地肯定:「教會的訓導並不在天主的言語之上,而是為天主的言語服務 ……」換句話說:教會的訓導是在天主的言語之下。
但事實上,我們並不能如此輕率地做出結論,因為在憲章同一段經文中,其實就是直接在這裡所引用的文句之前,先提到:
「以權威解釋所寫成或所傳授的天主聖言之職權,只屬於教會生活的訓導當局,它藉耶穌基督的名義而行使其權威。但 ……」(DV10)
這段關於教會訓導權的文字,似乎又使人不得不否定前面「教會的訓導是在天主的言語之下」的意見。
其實,前面所引用的經文,正是緊接在後面所引用的經文之後。由此我們看出,其實啟示憲章並未清楚地說明這個令大家困惑已久的關鍵問題:「天主聖言」和「訓導權」之間的關係究竟怎樣?這個憲章只是在同一段文字的最後,說出根本的原則:
「聖傳、聖經及教會訓導權,按天主極明智的計劃,彼此相輔相成,三者缺一不可,並且三者按各自的方式,在同一聖神的推動下,同時有效地促進人靈的救援。」(DV10)
明顯地,啟示憲章並不願處理此處所涉及的神學問題。然而,讓人驚訝的是,在本憲章公佈之後不久,這樣的爭論就在羅馬的宗座額我略大學中再次發生。
上述的例子其實只是啟示憲章中許多沒有清楚闡明的問題之一而已。當然,梵二會議的目的也並不在於 ─ 事實上也不可能 ─ 對一切懸而未決的神學問題提出解釋。我們舉出上述的例子,只是為表明啟示憲章是在教會歷史中的產物,必須明白歷史脈絡方能更清楚地看出這個憲章的貢獻。
(未完待續)